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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网站百科: 机构职责/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受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仲裁登记工作。(三)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四)指导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五)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六)指导监督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七)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公证机构。(八)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十二)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处理有关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问题。(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五)指导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工作。(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设置/湖南省司法厅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司法外事工作;负责监狱劳教联络协调工作。政策法规处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系统内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提出废、改、立的建议;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承办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承办司法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与审核工作;担任司法厅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对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负责系统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未成年人、妇女、知识产权的维权联络工作法制宣传处指导、协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开展依法治省、搞好依法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各市州、区县民主法制建设;指导、管理对国(境)外进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律师工作管理处掌握、评估本省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和律师队伍(含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特许律师,下同)建设情况、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总体执业水平;起草、制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承办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事项,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办理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办理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办理对全省律师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律师职称评聘工作。公证工作管理处贯彻实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划;对全省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核批准,公证员任职的审核;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基层工作处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承担省“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承担省综治委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厅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审、汇总;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服装等物资装备的发放和管理及资金核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上牌;负责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装备及办公业务用房维修经费的分配,中央政法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督促落实;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在长单位警车年检及驾驶员的年审,厅机关车辆的维修、车辆派遣、调度及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负责厅机关物业管理、行政基建、机关院内水电通讯维修,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院内治安、消防安全等保卫工作;负责厅机关的政府采购;负责厅机关的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卫生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政治部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及电(函)大普通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处、警务处和教育培训处承担。司法鉴定管理处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变更、异动、注销、年度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负责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审;指导、协调司法鉴定协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培训;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组织法律援助国内项目交流与合作;管理全省“1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承办司法厅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省法学会办公室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组织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法学研究规划、计划,收集和传播国内外、省内外法学动态、信息,宣传推广法学优秀成果;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草拟、论证工作,对立法、司法、执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和对策;完成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老干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和厅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开展;指导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对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的联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向厅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的慰问工作。负责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外出参观考察活动。负责推荐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大力宣传和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负责处理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对报名、考试违规违纪人员的投诉和查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办理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发布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上报授予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社区矫正办公室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直属机关党委制定厅直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党建工作,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党的建设,承办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协助厅党委做好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安排,配合厅纪委抓好厅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厅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评比表彰,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厅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年度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厅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工、青、妇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活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司法厅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司法厅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司法厅及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司法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司法厅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湖南省司法厅 谈敬纯: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兼)刘道龙:省司法厅巡视员  黄春阳:省司法厅党组成员、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傅莉娟: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文泽纯: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谭颂方: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皓:省司法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夏飞: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省劳教(戒毒)局党委书记、局长 信息公开指南/湖南省司法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二、信息公开内容分类司法厅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五大类:(一)机构职能:1、省厅简介 2、领导介绍 3、内设机构和职责(二)司法行政政策法规: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非涉密)(三)司法行政业务:1.监狱管理 2.劳动教养管理 3.社区矫正4.法学教育 5.法治宣传 6.律师工作管理7.公证管理 8.基层工作 9.法律援助10.司法鉴定管理 11.司法考试 12.政治工作(四)工作动态:1、公务员招考 2、部门会议信息 3、通知公告公示 4、日常工作动态(五)决策信息: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公开征集事项 4、统计数据三、信息公开形式司法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司法厅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公开途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湖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3、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二)依申请公开1、受理机构司法厅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司法厅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3、公开程序(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司法厅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方式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为了整合网络资源,网上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申请,请点击提交。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C、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3)申请的处理A、审查a.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B、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C、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a.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b.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c.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d.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e.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f.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四、信息公开监督申请人可就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厅纪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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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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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卫生和计生委

    湖南省卫生和计生委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jw.hunan.gov.cn - 2022-02-25 - 收藏
  • 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人社厅,广西,人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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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气象局 网站百科: 主要职责/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气象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山西省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埋。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气象台(省气象决策服务中心) 山西省气候中心(省卫星遥感减灾服务中心、省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 山西省气象信息中心(省气象档案馆) 山西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省气象影视中心、省专业气象台) 山西省雷电防护监测中心 山西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人工降雨防雹办公室(省气象干部培训中心) 山西省观象台(太原国家气候观象台) 山西省气象干部培训中心 山西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防雷工作/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气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晋气〔2008〕30号,山西省气象局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省气象局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11月19日至20日首批赴朔州对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检查组在听取朔州市防雷安全大检查汇报的基础上,先后深入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东坡煤业有限公司、石油公司进行了督查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联合成立了朔州市防雷安全检查领导组,开展了“防雷设施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全市防雷安全隐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防雷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责令限期整改,明确要求市防雷安全检查领导组采取回头看的方式,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加快整改进程,务必在明年雷雨季节前全面排除防雷隐患,有效遏制雷电灾害的发生,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人才培养/山西省气象局 2008年8月17日,山西省气象局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共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气象现代化建设、科技产业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长李廉水表示,学校在省部共建的基础上,坚持主动融入、主动接轨、主动服务的方针,实施开放发展、联合发展战略,全面服务于中国气象事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的全面合作。此次签约,对推动山西省气象事业发展、实现双方合作多赢具有重要的意义。签约仪式上,省气象局局长张世英还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人才的培养工作是山西省气象局工作中的重点,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才能在未来的气象研究中更好的百姓服务,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 宣传合作/山西省气象局 新华社山西分社和山西省气象局签订《关于气象新闻信息共享和发布合作协议》,双方将利用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气象服务信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依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服务公众的原则广泛开展合作,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工作理念,建立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合作的内容包括:双方将建立气象及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资源实时、免费共享。山西省气象局及时向新华社山西分社提供各种天气事件的预报、预警、决策及相关信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信息、重大活动或工程建设等气象保障服务信息、山西省气象事业发展改革的相关情况等信息。 资料共享/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水利厅与山西省气象局厅局合作暨资源共享协议签署仪式在省气象局举行。水利厅李英明厅长和气象局张世英局长先后发表讲话并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水利厅裴群副厅长宣读了“山西省水利厅和山西省气象局关于实现水文气象资料共享的协议”,张洪涛副局长主持了协议签署仪式。水利厅与气象局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从资源共享、预测会商、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三方面明确了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将采取实时网络的方式,共享省内各雨量报汛站点实时观测降水量信息、各水库所属流域、地理位置信息和省内各气象发报站实时降水、气温、风速资料、全省中长期天气预报;双方将及时进行水文、气象方面监测预报意见的会商讨论,每年定期主持召开由双方专家参加的年、季气象、水文、汛情等会商讨论会,最终形成统一的气象、水文、汛情等预测预报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向政府和社会发布;双方将根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提出一定数量的科研开发项目进行合作,并不定期地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防汛抗旱、预测预报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未来建设/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气象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明确了公共气象服务三大主攻方向,将气象服务着力建设成为民生工程。在气象保障转型发展方面,要新建12个城市生态气象观测站,36个旅游景区气象观测站,12套新一代静止气象卫星接收应用服务系统和12套极轨气象卫星应用服务系统,1套保障转型发展综合气象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在安全生产气象服务方面,新建810个煤矿安全生产气象条件自动观测站。540个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气象条件自动观测站;在和谐发展,全面提高现代农业公共气象服务方面,加快建设1部多普勒天气雷达,62个GPS水汽探测站,218套气象实景监测系统,32个农业气象观测站,840个“三农”服务区域气象观测站,全省农村气象预警综合信息发布系统,农村中小学防雷减灾服务系统,1套“三农”服务气象信息综合处理系统;205个高速公路气象监测站、6个雷电监测站,36部大气电场仪,3套移动气象监测保障系统,12*场服务移动气象监测系统,1套安全发展气象信息应用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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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办,是科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及各市、县科技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及时权威发布科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科技厅领导重要会议、考察、出访活动等政务信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与科技业务相关的服务和互动交流。

    kjt.gxzf.gov.cn - 2021-11-30 - 收藏
  •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林业局门户网站,广东省林业局主办的官方网站 网站百科: 机构简介/广东省林业厅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和《关于广东省林业局机构调整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11〕380号),广东省林业局更名为广东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广东省林业厅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主要职责/广东省林业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1]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承担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八)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基金,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广东省林业厅 张育文厅长、党组书记主持省林业厅全面工作。陈俊勤党组成员、巡视员分管营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产业处、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陈亚广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林政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省林业技工学校)。孟帆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政策法规处、林权争议调处处(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厅直属国有林场,全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陈俊光副厅长、党组成员、省林业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分管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林业改革发展处、省林业工会、省林业政务服务中心和直属机关团委、妇工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林俊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分管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全省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谭天泳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科技与交流合作处、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和林业技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杨胜强党组成员、副总指挥分管计划财务处、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基金管理中心、省航空护林站(省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内设机构/广东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计划生育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承担林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三)计划财务处。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指导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四)营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林政处。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管理,承担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六)林业改革发展处。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林地林木权属及其流转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七)产业处。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木种苗、木本花卉、林产品经营加工和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八)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九)林权争议调处处(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拟订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十)科技与交流合作处。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林业科技体系建等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厅属单位/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航空护林站(与广东省林火卫星监测中心合署)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接受委托承担森林消防航空任务;协助承担我省森林消防航空飞行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拟定森林航空灭火方案;参与我省森林消防航线规划;承担省林业厅授权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林火远程监控、森林防火无线电通信系统和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值班高度工作,处理实时接收的卫星云图和森林火情信息传递;协助承担森林防火应急物资采购、保管、维护和发放工作。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发展规划;承担林业建设的技术指导及造林绿化成效核查工作。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开展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生态、森林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保护、经济林、林业生物技术、濒危动植物保护、林业经济、城市林业等基础性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承担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林分改造、森林防灾减灾、湿地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生态监测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开展碳汇林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木本粮油等林业战略性研究;培养各类林业高级科技人才。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管理全省生态公益林工作;承担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工作;承担发布林业生态状况监测公报工作;协助审核生态公益林采伐、林地征占用事项。广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为正处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管理全省森林资源档案,提供森林资源统计数据;拟订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标准,组织研制和维护全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网络办证管理系统;协助检查考核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查处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广东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广东省林业公路总站)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省林业厅授权的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作;承担省林业厅授权的制订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林业厅授权的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助承担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承担林业公路规划、建设的组织、指导。广东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参与制定林业科技推广规划和林业重点推广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林业技术出口,承担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示范推广工作;指导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开展林业科技推广和科普活动,做好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林业技术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广东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审核、发放和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林木种子进出口事项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及调剂、储备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承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应用及基地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的还贷管理工作。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全省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承担林业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重点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工作。广东省林业政务服务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政务信息化工作和省林业厅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许可受理、转办、送达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实施林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发生趋势预报,制订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审核进口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定全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疫区和保护区,监管进口林业种苗的检疫隔离试种。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林业系统*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级评审和资源调查保护监测工作。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我省没收和香港、澳门没收返还的野生动物的鉴别、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工作。广东省九连山林场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从事营林、森工生产,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同时进行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广东省东江林场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从事营林和森工生产,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同时进行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广东省连山林场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从事营林及森工生产,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同时进行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信息公开/广东省林业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领取。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林业综合统计信息等。(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查阅。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本机关在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本机关在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在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查阅。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信息公开申请要一事一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省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工作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工作日)四、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传真请注明是政务公开投诉),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监督投诉信箱: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动态/广东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林业厅举行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我省林业系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张育文厅长在会上要求,全省林业系统和全体党员干部要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以赴抓好各项林业重点工作。张育*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这次自上而下、全面深化的改革模式,对林业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同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定性定位,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新的战略高度,即使生态与环境有机统一,又有所区别,为加快林业发展赢得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 地理位置/广东省林业厅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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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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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 网站百科: 机构简介/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公安机关的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广东省公安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省政府、公安部双重领导。各市、县(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广东省公安厅设有办公室、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警备督察、国内安全保卫、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管理、监所管理、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制、信息通讯、装备财务、宣传等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广州铁路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列入省公安厅序列,受主管部门及省公安厅双重领导。民航中南管理局公安局、白云国际机构公安局、广州海运公安局,以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受省公安厅业务指导。 交通指引/广东省公安厅 1、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中路,在小北路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路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4路、189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56路、271路、278路280路、297路、545路、549路、550路、810路、109路电车、110路电车及111路电车。2、搭乘公交车至小北路,在小北花圈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花圈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6路、66路、184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33路、544路及864路。3、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东路,在广东电视台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广东电视台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9路、191路、218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34路、256路、284路、522路、545路、810路及886路。 主要职能/广东省公安厅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新问题,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3.指导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建设、领导工作。4.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2014Baidu-Data?NavInfo&CenNavi&道道通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侦查、处置,必要时直接侦查、处置。5.指导、管理出入境工作、边防工作和外国人在广东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6.指导、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7.指导和监督省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8.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9.指导、监督消防工作。10.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监督《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的实施。11.组织实施对来粤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12.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13.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14.负责本省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15.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16.指导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17.指导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9.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公安部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规定/广东省公安厅 管理条例*章 总则*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该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纪律条令/广东省公安厅 *章总则*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所,参加娱乐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所的。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该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着装规定/广东省公安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第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所。第十一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第十二条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第十四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责/广东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义务/广东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权利/广东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交通指引/广东省公安厅 1、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中路,在小北路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路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4路、189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56路、271路、278路280路、297路、545路、549路、550路、810路、109路电车、110路电车及111路电车。2、搭乘公交车至小北路,在小北花圈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小北花圈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6路、66路、184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33路、544路及864路。3、搭乘公交车至环市东路,在广东电视台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广东省公安厅。途经广东电视台站的公交车有6路、10路、30路、189路、191路、218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34路、256路、284路、522路、545路、810路及886路。 信息公开指南/广东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公安厅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全省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等。(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公安机关通缉令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为:信息名称、信息来源、创建日期、发表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责任编辑。1、信息名称。简要描述广东省公安厅公开信息内容。2、信息来源。描述公开信息内容的出处。3、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本机关在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本机关在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关机构职能、规章文件、业务工作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1.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邮政编码:510050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2.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站(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仅受理出入境管理、外国人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邮政编码:510030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工作日)4.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仅受理交通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388号邮政编码:510050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四、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杂志/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知识》电子杂志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主办,采用iebook超级精灵电子杂志制作软件制作。其主要内容包含:出入境证件知识:包括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定居证,外国人普通签证,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外国人团体签证等。 部门违纪/广东省公安厅 2011年广东省公安厅机关工作人员被举报2012年-2013年多名字机关访谈主持人平安南粤网发布微博图文-主持人截图2011年平安南粤网发布微博图文-主持人截图2011年高铭潞外联组Mango,腾讯大粤网主持人Mango高铭潞外联组Mango,腾讯大粤网主持人Mango 网络信息/广东省公安厅 [16]大粤网多名字网站主持人南粤公安群英汇访谈节目2012年访谈名字高铭潞雅舍腾讯大粤网[16]2013年·第二届南粤十佳卫士评选访谈主持2013年访谈名字Mango 会议学习/广东省公安厅 11月18日,省公安厅召开厅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胡春华书记在全省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动员部署全省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实际,推动公安工作改革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李春生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领会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不断深化理解认识,把握精神实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全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任务上来,努力开创广东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局面。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改革创新方向。对照全会精神和中央《决定》以及省委《贯彻落实意见》,搞清我省公安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突出困难问题,厘清下一步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和改革的措施手段,更好地推动我省公安工作改革发展。要立足本职工作,全力创建平安广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抓好今年工作任务的收官扫尾,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维护全省社会平安稳定的新成绩向省委、省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人事信息/广东省公安厅 公安机关粉丝主持人 联系方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邮编:510050 总机:020-83832980网站:gdga广东省公安厅内设机构广东公安厅警务督察队: 020-83110548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020-83119134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020-83110906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020-83111536(咨询)、36220800(投诉)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020-82133070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020-87593535(举报)、87119040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020-83111000(投诉)、83119147(咨询)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020-36220033-26814(值班)、83111795、83111796 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020-83119916 广东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 020-83111222 广东省公安厅采购办:020-8311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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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是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网站百科: 部门成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七)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八)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主要职责/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二)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四)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收费公路管理及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六)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思想政治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三)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收费公路立项的审核工作;提出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有关专项资金和相关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安排建议;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和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四)综合运输处。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邮政及铁路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五)基建管理处。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承担省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部管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初审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公路养护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六)地方铁路处。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事宜;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监管工作;拟订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办法。(七)收费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收费公路管理及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收费公路立项、收费年限的审核及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工作;推进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承担政府还贷公路“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费公路收费还贷、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清理整顿收费站的相关工作。(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九)财务审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经费、外汇、信贷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预算缺口的融资管理、拨付及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十)科技处。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十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交通执法工作。(十三)港航管理局。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 人员编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其他事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综合运输体系建立。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全省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二)与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四)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划转事宜,由省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商定具体交接办法后实施。 领导信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何忠友,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省交通运输厅全面工作。蔡启文,副厅长:负责规划(计划)、人事、外事、战备、离退休人员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曾兆庚,副厅长:负责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新闻宣传、机关事务工作;分管办公室、收费管理处、财务审计处。陈冠雄,副厅长: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分管基建管理处、地方铁路处。徐欣,副厅长:负责政策法规、综合行政执法、路政工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杨细平,副厅长:负责公路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管理、城市铁路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分管综合运输处。顾青波,副厅长:主持省公路局党委工作刘晓华,副厅长:负责港航管理、安全监督(应急)工作;分管港航管理局、安全监督处。李石稳,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直属机关党务和宣传、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党委办公室。王富民,总工程师:负责科技、技术行政工作,领导、协调副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安全总监)工作;分管科技处。杨三喜,党组成员:主持省航道局党委工作。 直属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工作职责: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公路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参与拟订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国道、省道计划。(三)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负责公路建设、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参与省管公路建设、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建设、改造、养护、管理;指导县道、乡道建设。(四)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查处违反路政法规行为;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五)组织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征稽。(六)负责省投资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及收费站(点)设置、调整、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实施行业管理。(七)负责公路科技项目成果评审及推广应用等工作,促进公路行业科技进步。(八)指导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创建文明样板路工作。(九)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局机关内设11个副处级处(室),核定事业编制136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含党委副书记)5名、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正、副处长(主任)35名。人员经费从征费的公路规费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航道局工作职责: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拟订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二)制订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及航标质量技术指标,组织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航道建设的管理。(三)负责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航河流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事宜;发布航道通告,实施与航道有关的水文管理。(四)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和侵占、损坏航道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航道管理的法规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航道养护费及航道部门管理船闸的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六)负责有关航道方面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七)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航道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八)制订本行业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局机关内设9个副处级处(室),核定事业编制86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人员经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收航道规费及省财政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改税后由财政核拔)。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省管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业指导;实施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机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等。核定事业编制5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3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从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交通征费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建立、推广收费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拟订、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从征管的规费收入中按规定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交通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主要职能:领导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工会及全省所属各市、县基层工会;领导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工会和省交通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港、航集团(总公司)工会,指导市、县交通工会;受省总工会委托,联系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和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实施广东、海南两省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步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轮渡运输中的纠纷;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指导港航企业做好生产安全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从其收取的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中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标底和结算的审核;负责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建工程施工定额的测定、搜集、整理和编制工作;提供交通基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自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厅机关的物业、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共29名(其中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3名,经费自筹16名)。 广东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交通信息信系统和通信网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设、推广、维护交通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采集开发交通信息资源,提供交通发展信息分析;负责交通量调查;负责重要交通技术资料和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指导交通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厅从核给交通厅使用的交通规费中统筹解决。 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工作职责: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交通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协作运输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世行贷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的具体工作;为交通系统及社会提供交通政策、管理、运输技术方面的引导和咨询服务。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自筹。 广东省交通技工学校工作职责:原广东省交通技工学校,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培养交通技能技术工种初级人才。核定事业编制200名,其中校长1名、副校长(含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5%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交通医院工作职责:副处级事业单位,在医疗体制改革前仍由省交通厅管理。主要任务:为交通职工和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核定事业编制140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5%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车辆运输危险品检测站工作职责:不定级别,委托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管理,负责对琼州海峡广东至海南方向过海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人员经费从交通规费中解决。 信息公开指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交通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交通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11楼。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受理机构交通厅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29楼。(三)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广东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四)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三、监督和保障(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监察厅举报。(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动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11月15日下午,省交通运输厅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暨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推进会。厅党组成员,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150余人参加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曾兆庚传达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驻厅纪检组长李石稳传达中央和省委有关教育实践活动会议精神,部署我厅教育实践活动第三环节工作。徐欣副厅长主持会议。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好全会精神。

    td.gd.gov.cn - 2021-10-1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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